2022年1月4日,巢湖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则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9月24日下午14时许,巢湖市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巢湖市夏阁镇苏垅村上孙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山建设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槐林镇武山居委会姜尚路,法定代表人何*,注册资本壹仟壹佰捌拾万圆整。
(二)事故工程项目情况
夏阁镇苏垅村上孙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是由镇、村两级申报的村庄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由巢湖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于2021年6月18日同意批复实施,批复文件名称为《关于同意实施巢湖市扶贫办2021年村庄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结余资金)项目的批复》(巢扶组项〔2021〕5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上孙自然村村内入户路硬化、清杂等净化工程。
该项目批复总投资为114.8万元,其中财政专项衔接资金82万元,其他资金32.8万元。项目于2021年7月10日挂网公告,2021年7月15日开标,项目中标单位为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48.5万元,2021年8月4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巢湖市夏阁镇苏垅行政村上孙村,事发现场为村内正准备施工的土路,事故勘察时发现挖掘机右侧前后轮之间横卧一人已死亡。车右后轮位置有红色斑迹。事发当天最高气温33℃-22℃,多云,东南风三至四级,湿度52%。
(四)事发机械设备情况
事发现场挖掘机为轮式挖掘机,型号为JGM9075LN-10,生产厂家为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编号0002353,出厂日期2021年2月22日。
挖掘机驾驶员吴*持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颁发的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证书编号:2452017835***,分类号:WJ-530370,使用期自2017年12月03日至2023年12月03日,有效期限为6年。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周*与吴*口头约定,雇佣吴*个人挖掘机并驾驶,开展施工作业,按每小时140元费用支付吴*报酬。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24日13时左右,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驾驶员吴*开始对夏阁镇上孙村入户道路进行混凝土浇筑前的清杂与平整作业,下午14时左右,挖掘机到张**(死者)旁边孙*春家门口开始作业,自东向西后退进行清理杂草,挖掘机平整了约1米左右路面时。张**从村外自西向东,路过孙*春门口回家,走到挖机跟前,问驾驶员吴*:这个路不是平过了吗?怎么又要平?吴*回答说上面长了草需要再平整一下。接着,张**就掉头往西回,在转身时,不小心跌倒,俯卧在挖机的右后面。吴*和张**交流后,继续边倒车边平整,工作了约10分钟,听到旁边砍柴的孙*春喊:挖机压到人了。孙*春目击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挖机是自死者的的臀部一直碾压至头部。
(网络图片)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吴*听到孙*春的呼喊后,立即将挖掘机熄火,并下车查看情况,立即拨打了“120”、“110”电话,同时向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汇报。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张**已无生命体征。接到报告后,巢湖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和夏阁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021年9月26日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张**,男,汉族,巢湖市夏阁镇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挖掘机驾驶员吴*在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在操作机器作业时,未鸣喇叭提醒周围人注意未保证他人安全。
2、死者张**擅自进入挖机作业区,并在挖掘机驾驶室右后侧盲区跌倒,未能及时起身离开而遭到挖掘机碾压。
(二)间接原因
1.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挖掘机作业内有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挖机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挖机驾驶员吴*切实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巢湖市精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其制定的《安全文明监理细》第五部分中6.施工机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的情况失察;对施工单位挖机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审查不细致。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9.5.6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2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4”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张**在挖掘机作业时,擅自进入作业区,并在挖掘机驾驶室右后侧盲区跌倒。导致其被挖掘机辗压致死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吴*,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违反了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在挖掘前,未鸣笛示意,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何*,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切实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2.王*飞,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阁镇苏垅村上孙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安全员,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不全面、未及时排查发现挖掘机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未制止和纠正挖机驾驶员吴星违反挖机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3.袁*义,巢湖市精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夏阁镇苏垅村上孙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旋转半径内及视线盲区范围内有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挖机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对挖机驾驶员吴*切实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2.巢湖市精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其制定的《安全文明监理细》第五部分中6.施工机械⑧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作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的情况失察。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力度,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二)巢湖市精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加强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夏阁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以铁的手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开展真实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巢湖市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2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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